海淀区审计局行政职权运行责任事项——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发布时间:2017-12-27 | 浏览次数:次 |
【职权名称】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职权编码】G3001000
【职权类型】行政检查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第二款,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发布号令】主席令第48号、国务院令第231号
【行使层级】市级、区级
【权限划分】分条件办理
【权限划分说明】在各自审计管辖范围内办理
【市主管部门】市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