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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高级职称)

各区、县人事局、审计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发[2002]58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为加强审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改革与完善人才评价手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地区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纳入全市的职称管理工作中,考评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统一领导。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审计局共同负责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政策咨询、协调实施等项工作。市人事局负责考务管理及成绩合格证书(有效证明)的发放工作;市审计局负责考前培训、教材的征订工作。

  北京市审计局经北京市人事局批准后组织成立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

  二、考试报名条件及评审申报要求严格执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考试报名不再办理破格审批手续。

  三、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考试的人员须在同一次考试中取得双科合格成绩后,方可参加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评审。评审通过的人员经北京市人事局审核批准,颁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

  四、2002年将组织最后一次高级审计师的评审工作。从2003年起,凡要求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的人员,在参加评审前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和《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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